问题 | 借条由谁出具由谁保管何时作废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借条由谁出具由谁保管何时作废 借据的产生过程一般情况下是由借款方亲自进行起草,而它们则往往会被另一方,即出借方,所妥善保管。一旦借款方依照约定,将所有应偿还款项,如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足额地交付给出借方,那么该份借据便已完美地执行了其所承担的并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任务,这也正是它的使命终结之时,可以选择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作废 借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作废:一是双方达成一致,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废止该借条,且各方均无异议;二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借条的法律效力可能减弱直至被认定作废;三是借条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借条视为作废;四是借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被认定无效,如借款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借条也会失去效力。 三、借条的出具人保管期限及作废条件 借条的出具人保管期限一般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再保存若干年,通常为20年左右。保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在可能的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 作废条件通常是借条所涉及的债务已完全清偿,且双方达成一致书面作废或经法律程序认定作废。若借条遗失或损坏,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债务关系,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但在诉讼中,若无法提供借条原件,可能会对主张债权造成一定困难。 总之,出具人应妥善保管借条,避免遗失或损坏,在债务清偿后及时办理作废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借据通常由借款方起草,由出借方妥善保管。当借款方全额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该借据即完成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使命,可予销毁。此时,借据已完美履行其职责,标志着借贷关系的圆满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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