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工程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范围主要涉及到承包人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实际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并且该项权利适用于所有能够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项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且承包人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管辖法院怎么判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在工程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涉及承包人在工程中的实际投入,如材料费、人工费等。该权利适用于可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但仅限于承包方,且仅针对其承包并尚未收到价款的工程部分。其他债权人无权享有此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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