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判刑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在罪犯被判刑之后,便不再有(实现)取保候审这一环节了。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我们得知道它其实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一旦罪犯已经被判定有罪并且案件的审理程序也随之结束,那么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样做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 最后,如果罪犯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却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判刑前可以刑事拘留吗 判刑之前可以执行刑事拘留措施吗 若情况允许,公安机关有权对存在法定情形且当前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措施。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尚处在筹备犯罪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很快会被察觉到者; (2) 受害者或是现场目睹其行径的公众直接指控其涉嫌犯罪的人员; (3) 在其生活环境或居所内发现有犯罪线索或证据的人员; (4)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企图自残、逃跑或是躲藏的人员; (5) 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案情以逃避制裁可能性的人员; (6)在身份确认环节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的人员;以及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判刑前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宣判刑期之前,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达成取保候审的申请许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拘留措施,主要针对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嫌疑犯或被告人。通常而言,若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或者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育、哺乳自身子女的孕妇,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又或者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些情况下,他们均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一旦罪犯被判刑,取保候审即失去意义。 其适用条件包括: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危害社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 这些条件确保了取保候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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