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代理人乃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应规定依法设立。民事诉讼代理人能够协助当事人更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力,具有重要意义。之所以如此设计,主要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可能由于对法律程序欠缺了解、法律素养不足亦或是其他原因,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实现最佳效果。因此,代理人便可为当事人实质性地代理诉讼事务,确保对于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代理的区别在哪 相较之下,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代理在诸多领域均显现出明显的差异。首要而言,两者的代理宗旨各异。民事诉讼代理的核心目标在于妥善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纷争,全力维护当事人的相关民事权益;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职责则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支持,或向被害人等相关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地,代理权限及业务范畴亦存在显著差别。在民事诉讼代理层面上,代理人的权限相对灵活多变,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代理人不同层次的权力;然而,在刑事诉讼代理环境下,律师的权限却受到了更为严谨的法律规范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在哪 民事诉讼代理人处理民事纠纷,维护民事权益;刑事辩护人专注刑事案件,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前者权限由委托人授权,后者有独立诉讼地位,可调查取证。二者案件性质、职责重点和权限范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代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旨在辅助当事人全面行使诉讼权利。鉴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或他因难达最佳诉讼效果,代理人提供专业代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尊重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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