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有争议怎么解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监护权有争议怎么解决 监护权纠纷,先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机关指派监护人。异议者可向法院申请重指。各方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将依最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裁决。期间,若无有效保障措施,上述机构可暂代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权有争议怎么解决问题 面对监护权争议,首要倡导双方深入沟通协商,力求共识。若协商未果,可诉诸法律。法院将全面审视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关键因素,秉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公正裁决,确保监护权安排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有争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面临监护权争议时,应直接诉诸法律途径以求公正解决。无论是监护人选定争执,还是监护方式、权限的分歧,均可通过向当地法院起诉来调解。法院将全面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以最大化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审慎裁决最适合的监护人,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如果监护权存在争议,首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判决。同时,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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