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一定要有实际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一定要有实际行为吗 在法律领域中,并非所有强奸案件都必须伴随着实际的性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旦行为主体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来侵犯妇女,不论是否实现了性交行动,均有可能触犯强奸罪。例如,即将开始实行犯罪时因情势改变而未能达成目的,这便被视为犯罪未遂的情况;若行为人为保自身安全而自愿停止进行违法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然而,即便尚未完成实质性的性行为,只要其行为足以证明其存在强奸的意图及可能性,那么他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是否只要有犯罪意图就够了 强奸罪并非仅只要有犯罪意图就够。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仅有犯罪意图而未实施实际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必须有具体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表现,如使用暴力强行压制妇女反抗、以威胁手段迫使妇女就范等。只有在同时具备犯罪意图和实际的犯罪行为时,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若仅有犯罪想法而未付诸行动,不构成犯罪;若有行动但不符合强奸罪的行为特征等其他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强奸罪认定一定要有暴力行为吗 强奸罪的认定不一定要有暴力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中,“暴力手段”通常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然而,“胁迫手段”主要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其他手段”则是指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等手段。 所以,除了暴力行为外,胁迫或其他手段也可构成强奸罪的认定条件。 法律上,强奸罪不仅限于实际性行为。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侵犯妇女,无论性交是否发生,均可能构成强奸。未遂指因故未达成目的,中止则是行为人自愿停止。未完成性行为,只要有强奸意图及可能性,亦受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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