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条件都有什么 落实使用权房租约的变更,一般需满足如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是原先的承租者已过世或者离开了该区域; 其次是与原承租者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表达出意愿,希望继续承租这套住房;并且新承租人还需拥有合法的住户身份及租赁资质; 最后是新承租人在使用房产期间,无任何违背相关法规的行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给配偶要交税吗 在我国,私有产权房的租赁权变更为配偶时,通常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这主要是由于此类变更往往被视作家庭内部的调整与规划,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活动。 然而,实际情况仍需根据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法规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需要公证吗 关于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手续,一般情况下无需寻求公证服务,然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通常情况下,需获得原承租人的首肯,同时新承租人还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具有在所租赁物业长期居住的户籍证明等。具体而言,是否必须进行公证,则取决于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以及房屋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使用权房租约需满足:原承租者亡故或迁居;同住家庭成员有续租意愿;新承租人具备合法居住资格与租赁条件;且新租期内无不良违法记录。这些条件共同确保了租赁变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