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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财产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割财产

夫妻在就离婚问题进行磋商与决定时,财产分配的问题往往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于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益的判定,将通过全面考量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定夺。

当房屋为一方伴侣于婚前以全部积蓄购入,同时又已注册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时,此种类型的房屋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

然而,若房屋系婚后购置,则通常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需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均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对于房屋的获取和维护付出了较多的努力,或者双方曾签署过有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协议,那么法院在裁决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分配方案。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配问题的几点解读: 首先,若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前即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相关房地产状况只能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并且购置房产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一次性缴清,则这类房产便可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若交易房屋在婚前支付了首次购房款,而在结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皆应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再次,在结婚前买入房产并将之作为新婚之家,即便物权登记仍然以其中一方为主体,但是该房产仍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前,双方父母为他们的儿女购置房产出力出资,那么此种付出完全可被视作对各自孩子的赠与行为,然而,除非父母方面亲口表明这份资助是惠赠给整个家庭的,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关于离婚房产的过户流程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关于房产的过户事宜应遵循如下具体流程: 首先,两方应当手持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颁发的离婚判决书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其次,在房地产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免缴契税; 再次,办理房屋产权分配登记手续,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最后,当事人将得到新颁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在了解离婚房产怎么分割财产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例如,在房产分割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房贷未还清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是按照剩余贷款比例分割,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另外,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又该怎么算?这部分增值财产是否也纳入分割范围?这些都是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可能会面临的复杂情况。如果您正处于离婚的困扰中,对这些问题或者其他与离婚房产分割财产相关的疑惑难以解答,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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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4: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