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算起执行期限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算起执行期限 刑事拘留的时限始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实施此种拘禁措施之日。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拘留之人进行逮捕,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形,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度延长至四日不等。 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刑事拘留从宣布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开始算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是从宣布拘留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还是从被拘留者实际进入拘留场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针对拘留期效起算,应从最初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再者,关于刑事诉讼诸期间之计算方法,遇有其中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公共假期时,其终止时间应界定为该公共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被关押在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所处的拘押期效应截止至相应期间届满的那一天为止,且不得因为公共假期的缘故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刑事拘留从哪一天计算的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始日期如何确定? 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长计算方式,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严重限制了被拘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应当计入拘留期限之内。 刑事拘留按照日历天数进行计算,同时期问起点当天并不算入期间之内,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结束日期则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其中刑事拘留期限为30天,加上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7天)。 在此期间内若未作出逮捕决定,将会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释放被拘留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当我们在探讨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算起执行期限的时候,不得不提到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的权利有哪些,家属是否能进行探视,又能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案件进展等。还有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是否会立即释放,还是会变更强制措施等。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着与刑事拘留相关的困扰,对刑事拘留起始日期、家属权益或者后续处理情况等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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