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追偿权行使条件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代位追偿权行使条件有哪些要求 在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正当性以及已经到了清偿期限。 这就必然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具有合法性,同时也表明该债权已经走入了清偿期。 其次,要求债务人有义务且能够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但却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并因此实际导致了债权人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而且有能力行使其到期债权,但是却没有这样做。 第三,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他个人的权益。 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者获得的劳工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以代位权来替代债务人进行处置。 最后,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应的法律机构提交代位权诉求。 换言之,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方式,而不能由债权人自行声明或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追偿权行使条件有哪些要求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在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这关系到整个追偿过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同时,当多个债权人都拥有代位追偿权时,如何确定追偿的顺序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这些情况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中都可能会遇到。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相关事务上还存在疑问,无论是行使条件方面,还是上述拓展问题方面,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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