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驾驶证转移登记哪些情况不给办理登记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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