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一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伤残一级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以及周围神经受损致植物状态;或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或四肢瘫;或截瘫并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两侧眼球缺失。 3、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的。 4、颈部受损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的。 5、胸部受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不全。 6、腹部受损导致:胃、肠道、消化腺等部分被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 7、肢体受损导致:三肢以上缺失;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50%以上功能;二肢缺失,第三肢功能完全丧失;一肢缺失,第二功能肢完全丧失,第三肢丧失50%以上功能;一肢缺失,另二肢、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受损,导致瘢痕达体表面积的76%以上。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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