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后,多久投案可视为自首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虽然尚无明文规定关于自首的时效,然而,逃离现场之后,逃逸者依然可以随时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以便达到自首的目的。
换句话说,只要肇事驾驶员在事发逃跑之后能够主动向执法部门自首并且据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那么这便属于自首的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且逃跑后又畏罪自首的肇事者来说,应当在“在交通违法后选择逃避”的法定刑事惩罚基础之上,对其自首行为予以减轻刑罚。 但是,如果这些所谓的自首者的罪行过于严重,被认为是具有极高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威胁,或者他们故意利用自首来逃避法律的惩罚,那就不能豁免他们的罪责。 具体而言,倘若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选择逃跑却最终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的规定,自首制度应该普遍适用于符合自首构成条件的各种犯罪情境; 其次,“在交通违法后选择逃离现场”和“自首”是由两种不同的主观意图所驱使而实施的独立行动,必须分开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最后,对于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实行自首处理,有助于激励肇事者积极投案清算,反省自身过错并重新做人; 与此同时,也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事件真相,分清责任归属,及时赔偿受害方,从而让案件得到尽早的调查、审理和判决,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以符合刑法设立该条款的初衷。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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