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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认定有什么争议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这些争议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责任判定,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何准确地界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其次是逃逸行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划分,尤其需要明确肇事后逃离现场是否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据此进行定罪量刑;
再次是共同肇事行为的认定问题。例如,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这一关键环节,很可能牵涉到对责任程度的精确判断及是否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再如,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的逃离现场行为,是否足以构成逃逸罪的裁断依据,也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热点争议所在。
最后,对于共同肇事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同样是实践中颇具挑战性的议题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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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8: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