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普通交通逃逸乃是指在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后,相关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该类行为的判定标准,一般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明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仍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发现场。 其次是,虽然自己并无直接责任,但是认为可以逃避事故处罚而擅自驶离现场。 第三是,在存在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驶等可疑情况下,即使向警方报案,也未能按照规定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反而选择弃车离开,并且在事后又返回现场。 第四是,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报案之后却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在离开医院时故意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最后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故意躲避或者逃离调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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