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不准判缓刑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针对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并且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任何重大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能否适用缓刑,则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主要情形中,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的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这些行为往往被视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可能会更为审慎地权衡是否应当适用缓刑。 若某位危险驾驶罪的被告满足了缓刑的其他所有条件,但他的行为却属于上述危险驾驶罪的其中一种,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宣告缓刑并不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的考量因素,从而决定不予适用缓刑。 然而,这仍然要视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法院对缓刑适用的判断标准。 总而言之,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能否宣告缓刑,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倘若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考虑不予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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