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凡是醉驾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非所有醉驾事件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驾驶员醉酒后驾车确实可归类为危及大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之一,但在实际判定中,需慎重考虑其行为所涉及到的要素是否已达到了“情节恶劣”这一法定标准。若醉酒驾驶者没有给社会、他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且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极其恶劣的性质,那么该种情况便有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而,是否应将某一特定的醉驾行为确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经过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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