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缓刑制度主要针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同时在此基础上还需满足诸如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有明显的认罪悔过态度、无再次犯罪危险及宣告缓刑后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诸多条件。
然而,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规定,危险驾驶罪涵盖了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多种情形,这些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极易引发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公共安全危机。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该犯罪分子符合缓刑制度的其他适用标准。综上所述,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缓刑制度并未得到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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