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保险不报起诉谁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机动车辆领域内,保险公司与其投保人之间所构建的是一种保险合同的合法关系;
另一方面,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与遭受事故伤害的人员之间则形成了一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存在显著差异。 当受害人选择同时将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保险公司所负有的赔偿义务进行明确的裁决。 若受害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仅针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提出指控,但在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成为共同被告,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倘若受害人在初次提起诉讼时仅将保险公司列为唯一被告,鉴于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替肇事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履行责任(即代偿),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并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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