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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别人电动车被偷找不回来要不要赔钱
分类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解答
律师解析:
作为车主,当我们将车辆交付予友人使用之时,若由于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车主需承担先行支付赔偿的法律义务。
然而,在支付完毕赔偿款项之后,车主可依法诉请盗窃车辆之人向其偿还损失。
此项责任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所确定。
在保险法领域内,第六十条明文表述为,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有权取代投保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侵权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
这就意味着,在我们将车辆提供给朋友使用的时候,如果车辆不幸遗失或被盗,支付完赔偿款项的当事人有权向盗窃车辆之人索回损失。
与此同时,《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了多种情形下车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倘若车主已知悉或应知自己所拥有的车辆存在瑕疵,且此种瑕疵系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车主将负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倘若车载转向灯意外损坏,恰巧,借车之人于夜间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车主便必须负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车主明白或应该了解到借车之人并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如A2驾照无法驾驶大型客车等情况,车主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假如车主知晓或理应得知借车之人因酗酒、吸毒或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身体疾病等状况,从而导致其无法驾驶机动车,车主同样需承担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若车主在出借车辆之际存有其他过失行为,例如未能采取恰当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则仍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应对相应的赔偿责任负责。
因此,我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借车给他人时定要审慎从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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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