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应由谁垫付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不幸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然而由于受害人自身经济条件无法承担治疗所需的巨额医疗费用,则应首先求助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以解燃眉之急。
当肇事车辆购买并按照要求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限额予以支付受害人生理、心理康复等方面所必须的抢救费用; 然而,如果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范围,那么如该车辆未能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车主选择逃避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这部分费用就有可能需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直接先行垫付。 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先行垫付了部分还是全部的抢救费用,都享有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