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子挂了保险公司赔不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述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原告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这些责任人可能包括肇事司机、车辆所注册的公司以及为该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等。
其中,原告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仅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赔偿金;对于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可要求注册公司及肇事司机进行相应的赔偿。若涉及多辆机动车共同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损,且损失总额超过了所有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那么各家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损失总额未超过所有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当事人请求由各家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牵引车和挂车在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后连接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第三方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同样地,当多辆机动车共同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损,但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当事人请求首先由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发现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存在,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向他们行使追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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