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保险赔不赔对方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强险”是专门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者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由保险公司依据其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
然而,请注意此处所提到的受害人并不包含本车内的驾驶员和乘客,也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总的来说,“交强险”主要是用来为对方提供保障的。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且经查实双方均负有相应责任且各自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那么双方的“交强险”将会同时启动理赔程序,使得双方都能够从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理赔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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