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赔不赔车辆运营费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车险公司对运营损失进行赔付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责任人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险种,那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或侵权赔偿责任人便成为了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方。 其次,营运性损失作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车辆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那么保险公司应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方亦应对此进行赔偿。 最后,关于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用,这无疑属于财产损失范畴。 然而,具体的赔付金额还需依据车辆所投保的险种进行划分。 首先,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规定明确指出,有责情况下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两千元,无责情况下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为人民币一百元,该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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