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车撞到人全责赔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车祸发生之后,对方负担完全责任,且对于保险公司所作的理赔服务感到无法满足,此时您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您有权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寻求调解帮助;其次,也可以向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介入调解工作;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在任何一次涉及损害赔偿的调解活动中,以下各类人士都将被邀请参加: 首先是参与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表;其次是相关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再者就是为涉案机动车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代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会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相关人员。 委托他人作为代理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必须出具由委托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而此类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列出委托事项及受托人具体负责的权限范围。 请注意,每次参与调解的各方向各方所派出的人员总数不得超出三人这一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四)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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