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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