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车对方全责死亡有什么法律后果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情况须视情况而定。
首先,若无责一方并未实际操控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无责一方同样驾驶的是机动车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全责方向不幸离世,尽管无责一方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失,然而他们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且此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责任的百分之十。 关于这一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明确相关规定如下: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其所经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付,至于超出此范围之外的损失,应当依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区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无论是有过错方还是过错双方,均应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份额; 其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倘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本身并无过错,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需具备有效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确实存在过错,则可据此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有充分证据显示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碰撞机动车致成,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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