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担认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认定的标准是:
一、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担连带责任; 三、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在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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