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 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3)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 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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