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合同,主要在主合同订立时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它规定了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额度的货币,以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 若债款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收款人未遵守承诺,未能履行两人预定的义务,则需向债款人支付双倍的定金赔偿。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也被称为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这是因为合同双方都必须同意将某项物品交由另一方代为保管。 在这个过程中,将物品交付到他人手中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寄主”; 而接受保管的一方通常被称为保管人,即所谓的“保管方”。 他们共同保管的物品就被称之为“仓库”里存放的货物,或者我们可以叫它“保管物”或“寄托物”。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来说,这是一个实际操作性质很强的合同形式,它除了需要合同双方对条款达成共识之外,还需要借款物品的真正转移,如果没有做到这些,那么这份合同只能算是建立了,但尚未真正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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