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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