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法定解除即法律明确规定解除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在这些条件完全满足之际,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便得以立即行使该权利,从而使合同得以解除;
相较而言,约定解除则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某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暂时无法触发合同的解除程序。 2、法定解除之所需要求主要在于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订立初衷难以达成; 而约定解除的构成要件并不必与违约紧密相连。 值得留意的是,两种解除方式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具体表现为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加以必要的充实和完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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