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合同怎么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动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或者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以及一方出现关闭、停业、分立、合并等情况,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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