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原因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
律师解析:
可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下:
一、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合同 所谓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可抗力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继续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合同的任何缔约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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