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质押合同是否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仅能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悖离公序良俗原则方予认定为无效。
因此,判断借贷质押合同的效力应结合合同详实条款、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达以及合同拟达成之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若借贷质押合同的各项要素均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背离公序良俗原则,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反之,若合同内容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则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所规定的保证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的权利,此项规定与借贷质押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关联。 除非在借贷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需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否则该条款并不直接影响借贷质押合同的效力。 总而言之,对于借贷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必须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 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正当,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悖离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反之,若合同内容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合同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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