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乃是当事人为实现反复运用该等约定而预先进行拟定,并于缔结合同过程中未能与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
凡存在以下诸种情况者,则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1.作为行为人的个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以不实陈述表达意思的事实真相; 3.该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亦或背离了公序良俗原则; 4.该格式条款导致相对方人身受损; 5.仅因行为人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的原因而使得相对方遭受财产方面的损失;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过度或不当地免除自身所承担的责任,甚至加重相对方的负担,限制了其应有的主要权益; 7.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过分阻碍相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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