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主要条款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分别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其中,前两种状态即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乃是人们最为熟悉且频繁触及到的那部分。 而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逻辑关系则呈现出对立状态,在这两者之间,还包含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特殊情况,它们要么是视为有着条件性的有效合同,要么就是无效合同,这取决于所设定的条件是否满足。 就效力待定合同而言,这里主要指那些已经成立但是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生效要件,从而导致其生效与否无法确定,必须等待进行补充修正以后才能生效。 如果在某个特定期间内未能完成这种修补工作,那么这种未成功修复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此类合同主要规定为以下三大类型: 第一是那些由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缔结的合同; 其次是那些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以本人生效权利的名义签署的合同; 最后则是无处分权的主体擅自处理他人财产并且缔结的合同。 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可以撤销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或者受到协议影响的另一方拥有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的权限。 一旦这个请求获得批准,那这个合同就会转变为无效合同; 反之,如果请求得不到批准,那么这个合同依然保持着有效性。 最后,无效合同则是指这样一类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它的内容严重违背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危害,因此它的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 当这个结论出来之后,我们需要知道这种无效从最开始就产生了,显得很确定,而且其无效性质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作为前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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