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订立和成立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乃两个有别于彼此的概念,前者着重于表述各方当事人在场逐渐商洽协议的历程;
后者则着重于阐述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的成果。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于这个议题的解读,视为一方法条体系就是允许各当事人在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并且明文规定“承诺生效之时即是合同成立之际”。 诚然,订立合同是一段曲折漫长的过程,犹如历经艰辛的谈判,各方当事人可能会经历无数次沟通和妥协,而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最终能够达成一份合法且公正的协议。 这样一来,合同可能无法成功设立或者未能成立。 而一旦协议达成,那么合同便宣告正式成立。 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对合同的核心内容达成共识,也即全面展现出了双方的意愿表达的交融。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合同无疑具有法律的地位,但它仅仅是立约方之间的共识表现,并不具备法律所独有的约束力及其表现形式。 事实上,只有在核查清楚合同时期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谈论到确定合同实际生效的问题。 即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合同的成立只是合约生效的前置条件,未曾成立的合同自然无从说起其生效问题,换句话说,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也未必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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