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尚未生效,能否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除非有一方有意行为刻意去阻挠附带生效条件的实现。
在这种带有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领域,合约即便早于条件成就之日便已成立,然而,只有当条件真正达成之时,它才具备实际效力,在这之前,该合同的执行力就处于暂时中止的状态。 在此相当长的时间内,尽管该法律行为仍未被确认有效,但已经形成的附带条件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如下几点: 首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擅自解除或者撤销该合同。 假如在合同成立之后、达到条件之前这段时间里,某一方当事人做出了取消或者撤销的申明,那么这样的做法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其次,对于故意为之的行为,有必要予以反向推断。 两位当事人设定这份附带条件合同的初衷,就是期望通过这份合同获取相应收益,他们的愿望是期盼条件能够得到满足,从而享受到合同生效后应得的那部分权益。 因此,在这份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之后,在条件未曾得到满足以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肩负起了重要的责任,那就是不能够采取任何行动去妨碍到所附带条件的实现,这样做就能保证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效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能维护好各位当事人合理且公正的预设权益。 特别要注意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更加不能用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去推动或者劝阻条件的实现或者失败。 比如说,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纯粹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以及诚信原则,通过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去促进或者阻止条件的达成或者落空的话,法律会对此进行完全相反的推断,认为条件实际上已经达到了或者并没有达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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