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哪些情况下格式合同会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格式合同中,以下条款被视为无效:首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协议中过度地卸责或减轻自身义务,或是给予对方过多的责任和义务负担,同时对对方行使主要权利进行不当限制,那么此类条款均为不合规的;
其次,若是形式条款的甲方任意排除了乙方应有的重要权利,这种情况也属于非法条款范围; 再者,如果条款中包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对对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方面的免责条款,这类条款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签署的合同,其法律意义上也是无效的; 接下来,如果行为人和相对方以虚伪的意愿表达签订了合同,这同样将导致合同失效; 最后,若合同内容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背离公众道德准则,这样的合同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此外,行为人和相对方如有恶意串通,企图进行违法行为,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类私自谋利的行为及其涉案合同也一样无法获得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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