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能否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也是不能够选择撤销的。
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得到验证。 针对这份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两种处理方法: 首先,追认。 具备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若要取得法律上的有效性,极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该合同必须获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先的批准或者认可。 一经法定代理人这样做了,那么这个合同便会拥有可被赋予的法定效力。 其次,取消。 相对方除了享有催告权之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力。 在此举的结构中,撤销权意味着相对方在法定代理人批准或确认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前,有权撤销他对外界做出的关于相应事项的行为含义。 然而,相对方想要撤销这类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撤销的意愿表达一定要是在法定代理人批准或确认该合同之前做出的,也就是说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批准或确认的合同,相对方将无法行使取消权。 2、仅有善意的相对方才能进行撤销此类合同的操作。 3、相对方表示撤销意愿的时候,需要通过通知书的形式来表达,任何以默示的方式表达的意见均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有效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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