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件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电子邮件亦可被视为电子合同之表现形式。
在满足合同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合同关系人之间可遵循法律所提供的多种形式订立合同协议; 这些形式除了传统的书面形式外,还包括口头以及其他各种新型的表达形式。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了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通过实体形态直接呈现合同内容的传统载体媒介,同样也涵盖了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以数字形态实现相同功能且便于存储查阅的新颖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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