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还能否主张违约赔偿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若合同产生无效,其自该结果确定之日起便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仅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这并不对其余未失效的条款造成影响,也就是说那些依然生效的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 因此,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实际上并无明确答案,因为只有当合同本身确实生效后,才会涉及到违约情况及其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 但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损的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引发合同无效或撤销的那一方追责,即要求对方承担因缔约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带来的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追责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违约责任,而是针对缔约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责任方应将因其缔约过失行为而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害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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