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合同非房主本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房产买卖的协议,若签署人并非房产所有者本身,则该协议的有效性,需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在存在合法授权委托的前提下,仍需审视授权方对于代签人行使代理权力的授权范围。 代签人若逾越了授权代理范围,要么可形成表见代理效果,从而使协议生效; 要么因授权关系存在疑问,导致代理行为处于待决状态,此时,唯有得到被代理方当事人的认可,方可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若未取得授权委托,此种代理行为便属于无权代理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考虑到代签人所提供的信息或表现,是否会令与之订立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误以为代签人享有签订合同的相应权利。 若经审查后判定,该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标准,则合约具备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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