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否可以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已经成立却尚未生效的合同具备合同解除之可能性。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各项合同的解除对象须为成立之后并且生效了的合同。 进一步而言,虽然相关的合同尚未生效,但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 由此一来,当事方亦可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这类合同所衍生出来的法律约束力,甚至是即使附加生效条件所设定的特殊义务,如报备义务等,也能被包含在内。 举例来说,此类义务与主合同义务相比之下,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因此亦可参照预期违约的相关法理,赋予合同解除权之运用空间。 除此之外,从市场交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倘若出现由于恶意相对人造成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的情形时,为维护各当事方利益之最大化,采取行使合同解除权无疑是最为简捷且有效的保护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