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任何形式的合同皆被视为无效,因其在法律意义上无法做出自主决定和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唯有当他们签下的合约仅包含获取纯粹经济收益之内容时(即所谓“纯获利益”的合同),方能视为合法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类合同的复杂程度或者涉及到诸如财产交易、订立遗嘱等重大事项,他们将需要经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完整地行使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该类合同超越了其适龄及智力范畴,则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介于第八个年龄段往上的未成年人,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符合自身年龄以及智力水平的各类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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