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纪合同和代理在法律行为、主体资格、法律效果、报酬方式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行纪人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而行纪人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委托人。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主体资格: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通常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特别的资格限制。 法律效果: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行纪人承担,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 报酬方式: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通常会因为自己的行纪行为获得报酬。 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风险承担: 行纪人因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承担较大的风险,如需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代理人则通常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介入权与选择权: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代理行为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自己作为合同相对人。 行纪合同中没有介入权和选择权的问题,因为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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