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有人伤亡的,且伤亡结果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要是受了重伤,那么重伤的赔偿是巨大的,这个怎么判断是轻伤重伤呢,最先的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肢体残废 一、肢体残废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是没有了该有的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一)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二)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三)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四)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六)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七)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八) 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改有的功能: (一)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二)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三)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容貌毁损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一)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二)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三)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四)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五)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有以上情况的都属于重伤,赔偿都是比较多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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