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多重买卖顺位法律原则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多重买卖权利保护顺位的总体原则是:
依据是否登记,已经登记的合同顺位在先; 依据是否占有,已经占有的合同顺位在先; 依据是否支付,已经支付的合同顺位在先; 依据生效时间,生效在先的合同顺位在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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