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什么样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者如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有: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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